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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博·太阳城政策标准)山东省供热条例|闪电比分|

所属分类:大阳城集团(中国)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5-08-12    来源:河南大阳城集团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年3月2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供热用热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ღ◈★◈,提高供热服务质量ღ◈★◈,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ღ◈★◈,节约能源ღ◈★◈,促进供热事业发展ღ◈★◈,保障和改善民生ღ◈★◈,根据有关法律ღ◈★◈、行政法规ღ◈★◈,结合本省实际ღ◈★◈,制定本条例ღ◈★◈。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ღ◈★◈、建设ღ◈★◈、经营ღ◈★◈、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ღ◈★◈,适用本条例ღ◈★◈。  本条例所称供热ღ◈★◈,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ღ◈★◈,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ღ◈★◈,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ღ◈★◈,提高供热保障能力太阳能ღ◈★◈。ღ◈★◈。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ღ◈★◈。  发展改革ღ◈★◈、工业和信息化ღ◈★◈、财政ღ◈★◈、生态环境ღ◈★◈、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ღ◈★◈,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ღ◈★◈。

  第六条  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ღ◈★◈、工业余热和太阳能ღ◈★◈、水能ღ◈★◈、生物质能ღ◈★◈、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ღ◈★◈,鼓励和扶持安全ღ◈★◈、高效ღ◈★◈、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ღ◈★◈、新工艺ღ◈★◈、新材料ღ◈★◈、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ღ◈★◈。  设区的市ღ◈★◈、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者可再生能源替代燃煤供热的规划ღ◈★◈,对清洁能源ღ◈★◈、可再生能源利用区域ღ◈★◈、方式ღ◈★◈、规模和实施措施作出安排ღ◈★◈。

  第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ღ◈★◈、县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ღ◈★◈,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ღ◈★◈。

  城市ღ◈★◈、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含新建住宅小区供热设施同步建设的内容ღ◈★◈,并对既有住宅小区补建供热设施作出安排ღ◈★◈。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ღ◈★◈;确需变更的ღ◈★◈,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ღ◈★◈。

  第八条  城市ღ◈★◈、县城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ღ◈★◈,应当按照城市ღ◈★◈、县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要求ღ◈★◈,配套建设供热设施ღ◈★◈,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ღ◈★◈。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ღ◈★◈。

  第九条  编制城市ღ◈★◈、县城供热专项规划闪电比分ღ◈★◈,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将供热设施逐步向镇和农村社区延伸申博·太阳城ღ◈★◈。  支持有条件的镇和农村社区配套建设供热设施ღ◈★◈。

  第十条  新建ღ◈★◈、改建ღ◈★◈、扩建工程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ღ◈★◈,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查ღ◈★◈,并对建设单位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提出意见ღ◈★◈,明确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ღ◈★◈。

  第十一条  具备天然气供应条件且气源充足稳定的城市ღ◈★◈,应当严格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ღ◈★◈,控制新建燃煤供热锅炉ღ◈★◈。  在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ღ◈★◈,不得新建ღ◈★◈、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ღ◈★◈;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ღ◈★◈,应当限期停止使用ღ◈★◈,并将供热系统接入供热管网或者采用清洁能源供热ღ◈★◈。

  第十二条  供热工程的勘察ღ◈★◈、设计ღ◈★◈、施工ღ◈★◈、监理ღ◈★◈,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ღ◈★◈,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ღ◈★◈。

  第十三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ღ◈★◈。既有民用建筑接入供热管网应当进行节能改造ღ◈★◈,并符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ღ◈★◈。  实行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时ღ◈★◈,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ღ◈★◈、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ღ◈★◈,居住建筑应当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ღ◈★◈。  用热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ღ◈★◈。

  第十四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ღ◈★◈,供热企业ღ◈★◈、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ღ◈★◈;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ღ◈★◈,不得交付使用ღ◈★◈。

  第十五条  供热企业应当实行热源ღ◈★◈、管网ღ◈★◈、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ღ◈★◈。物业服务人等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取消ღ◈★◈,或者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向供热企业移交ღ◈★◈,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运营管理ღ◈★◈。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ღ◈★◈。

  第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闪电比分ღ◈★◈,并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ღ◈★◈,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ღ◈★◈:  (一)有可靠ღ◈★◈、稳定的热源和符合要求的供热设施ღ◈★◈;  (二)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培训具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ღ◈★◈;  (三)有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ღ◈★◈、操作规程ღ◈★◈、服务标准和应急保障措施ღ◈★◈;  (四)供热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ღ◈★◈;  (五)法律ღ◈★◈、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ღ◈★◈。

  第十七条  供热企业经营许可具体办法ღ◈★◈,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ღ◈★◈。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ღ◈★◈。供热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ღ◈★◈。  供热企业不得转让ღ◈★◈、出借供热经营许可证ღ◈★◈。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ღ◈★◈,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ღ◈★◈,并与其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ღ◈★◈,准予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ღ◈★◈。

  第十九条  供热用热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ღ◈★◈。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供热面积ღ◈★◈、供热时间ღ◈★◈、供热质量ღ◈★◈、收费标准ღ◈★◈、交费时间ღ◈★◈、结算方式ღ◈★◈、供热设施维护责任ღ◈★◈、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ღ◈★◈。  对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ღ◈★◈,申请用热户数达到一定数量的ღ◈★◈,供热企业应当供热大阳城ღ◈★◈,ღ◈★◈。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ღ◈★◈、县(市)人民政府制定ღ◈★◈。

  第二十条  设区的市ღ◈★◈、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当地采暖供热期ღ◈★◈,明确供热期起止日期ღ◈★◈,向社会公布ღ◈★◈,并根据气象情况适时调整供热期限ღ◈★◈。供热企业不得延迟或者提前结束供热ღ◈★◈。

  第二十一条  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ღ◈★◈,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ღ◈★◈、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ღ◈★◈。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ღ◈★◈,从其约定ღ◈★◈。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ღ◈★◈,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ღ◈★◈,供热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检测ღ◈★◈。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ღ◈★◈,可以委托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ღ◈★◈。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ღ◈★◈,供热企业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并减收热费大阳城集团娱乐游戏ღ◈★◈,ღ◈★◈,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ღ◈★◈、县(市)人民政府制定ღ◈★◈。

  第二十二条  居民采暖热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ღ◈★◈、促进节约用热ღ◈★◈、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ღ◈★◈,并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征求用户ღ◈★◈、供热企业和供热主管部门等方面的意见ღ◈★◈。

  第二十三条  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ღ◈★◈,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申博·太阳城ღ◈★◈。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ღ◈★◈,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热价的百分之三十ღ◈★◈。  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ღ◈★◈,按照供热面积收费ღ◈★◈。  设区的市ღ◈★◈、县(市)供热计量整体改造完成前ღ◈★◈,对居民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数额超过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数额的ღ◈★◈,其超过部分的收费上限ღ◈★◈,由设区的市ღ◈★◈、县(市)人民政府确定ღ◈★◈。

  第二十四条  供热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热费ღ◈★◈。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热费ღ◈★◈。  供热企业可以自行向用户收取热费ღ◈★◈,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代收ღ◈★◈;用户选择向供热企业直接交纳热费的ღ◈★◈,供热企业不得拒绝ღ◈★◈。  供热企业和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应当向用户出具供热企业统一专用发票ღ◈★◈。  受委托的收费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ღ◈★◈。

  第二十五条  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ღ◈★◈,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ღ◈★◈,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申博·太阳城ღ◈★◈,办理暂停供热手续ღ◈★◈。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ღ◈★◈,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ღ◈★◈。  供热企业不得因部分用户欠交热费ღ◈★◈,停止向其他已交费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ღ◈★◈。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ღ◈★◈,专项用于补贴供热企业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ღ◈★◈、延长采暖供热期限ღ◈★◈、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ღ◈★◈、旧住宅区供热经营设施改造等ღ◈★◈。

  第二十七条  对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ღ◈★◈,实行政府采暖热费补贴ღ◈★◈。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ღ◈★◈、县(市)人民政府制定ღ◈★◈。

  第二十八条  供热企业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和规范化服务ღ◈★◈,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太阳能光伏ღ◈★◈。ღ◈★◈、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ღ◈★◈,公开收费标准和服务电话ღ◈★◈,并在采暖供热期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ღ◈★◈。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ღ◈★◈、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企业查询ღ◈★◈、投诉ღ◈★◈,供热企业应当在三日内予以答复ღ◈★◈。  供热企业的工作人员上门服务时ღ◈★◈,应当佩带统一标志ღ◈★◈,文明服务ღ◈★◈,用户应当予以配合ღ◈★◈。

  第二十九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ღ◈★◈,连续稳定供热ღ◈★◈,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ღ◈★◈。  在采暖供热期内ღ◈★◈,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ღ◈★◈,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二日通知用户ღ◈★◈;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ღ◈★◈,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ღ◈★◈,及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ღ◈★◈。连续停止供热二十四小时以上的ღ◈★◈,供热企业应当依据停供时间减收相应热费ღ◈★◈。

  第三十条  未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ღ◈★◈,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ღ◈★◈。确需停业的ღ◈★◈,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ღ◈★◈,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ღ◈★◈。  经批准停业的供热企业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ღ◈★◈、设施管理以及热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ღ◈★◈,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个月前与承接的供热企业完成交接光伏电站ღ◈★◈,并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ღ◈★◈。

  第三十一条  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ღ◈★◈,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ღ◈★◈:  (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ღ◈★◈、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ღ◈★◈;  (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ღ◈★◈、安装管道泵ღ◈★◈、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ღ◈★◈;  (三)擅自排放供热系统的热水ღ◈★◈;  (四)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ღ◈★◈。

  第三十二条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ღ◈★◈、供热质量和供热服务等事项ღ◈★◈,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ღ◈★◈、供热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ღ◈★◈。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企业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ღ◈★◈,公开投诉电话ღ◈★◈、信箱等ღ◈★◈,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ღ◈★◈。

  第三十三条 供热企业应当承担由其运营管理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ღ◈★◈、养护ღ◈★◈、更新责任ღ◈★◈。  用户专有部分供热设施的维修ღ◈★◈、养护ღ◈★◈、更新责任ღ◈★◈,由用户承担ღ◈★◈。

  第三十四条  供热企业应当对其负责运营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ღ◈★◈,保证其在使用期内安全稳定运行ღ◈★◈。

  第三十五条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ღ◈★◈。对高温高压等重要供热设施ღ◈★◈,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ღ◈★◈。

  第三十六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实施供热系统能耗统计ღ◈★◈、监测和考核评价制度闪电比分ღ◈★◈。  供热企业应当加强供热设施节能减排管理ღ◈★◈,实施系统节能改造ღ◈★◈,降低能源消耗ღ◈★◈,减少污染物排放ღ◈★◈,逐步建设供热计量温控一体化远程智能调控技术平台ღ◈★◈,实现热源ღ◈★◈、热网ღ◈★◈、换热站ღ◈★◈、用户能耗在线监测和自动调节ღ◈★◈。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ღ◈★◈,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线的情况ღ◈★◈。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ღ◈★◈。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ღ◈★◈,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制定安全保护施工方案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闪电比分ღ◈★◈。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ღ◈★◈,应当立即通知供热企业修复ღ◈★◈,并依法赔偿损失ღ◈★◈。

  第三十八条  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ღ◈★◈,并定期进行演练ღ◈★◈。  供热企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ღ◈★◈,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ღ◈★◈,并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ღ◈★◈。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ღ◈★◈,供热企业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ღ◈★◈,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ღ◈★◈。供热企业可以先行组织施工ღ◈★◈,有关部门应当允许施工企业事后补办占道ღ◈★◈、道路开挖等审批手续ღ◈★◈。  用户自有供热设施发生泄漏等紧急情况ღ◈★◈,给其他用户正常供热造成影响ღ◈★◈,供热企业需要入户抢修作业的ღ◈★◈,相关用户ღ◈★◈、物业服务人等应当予以配合ღ◈★◈。

  第三十九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ღ◈★◈、迁移ღ◈★◈、拆除供热设施的申博·太阳城ღ◈★◈,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确定改建ღ◈★◈、迁移ღ◈★◈、拆除方案后方可实施ღ◈★◈。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ღ◈★◈:  (一)破坏或者擅自改装申博·太阳城ღ◈★◈、拆除供热管网ღ◈★◈、标志ღ◈★◈、井盖ღ◈★◈、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ღ◈★◈;  (二)破坏或者擅自安装ღ◈★◈、拆卸ღ◈★◈、改装ღ◈★◈、干扰用热计量设施ღ◈★◈;  (三)利用供热管道或者支架悬挂物体ღ◈★◈;  (四)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ღ◈★◈,建设建筑物ღ◈★◈、构筑物ღ◈★◈、敷设管线或者种植深根植物ღ◈★◈;  (五)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ღ◈★◈,爆破ღ◈★◈、挖坑ღ◈★◈、掘土或者打桩ღ◈★◈;  (六)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ღ◈★◈,堆放垃圾ღ◈★◈、杂物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ღ◈★◈,排放污水ღ◈★◈、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ღ◈★◈;  (七)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ღ◈★◈。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ღ◈★◈,法律ღ◈★◈、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ღ◈★◈,依照其规定执行ღ◈★◈;法律ღ◈★◈、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ღ◈★◈,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ღ◈★◈。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ღ◈★◈,供热企业ღ◈★◈、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ღ◈★◈、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ღ◈★◈,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ღ◈★◈,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ღ◈★◈。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ღ◈★◈,建设单位擅自施工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ღ◈★◈,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ღ◈★◈,逾期不改正的ღ◈★◈,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ღ◈★◈;造成损失的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ღ◈★◈。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ღ◈★◈,擅自改建ღ◈★◈、迁移闪电比分闪电比分ღ◈★◈、拆除供热设施的ღ◈★◈,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申博·太阳城ღ◈★◈,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ღ◈★◈;造成损失的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ღ◈★◈。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闪电比分ღ◈★◈,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ღ◈★◈,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ღ◈★◈,没收违法所得ღ◈★◈,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ღ◈★◈。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ღ◈★◈,供热企业不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ღ◈★◈,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没收违法所得ღ◈★◈,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ღ◈★◈;情节严重的ღ◈★◈,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ღ◈★◈。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ღ◈★◈,供热企业转让ღ◈★◈、出借供热经营许可证的ღ◈★◈,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ღ◈★◈,没收违法所得ღ◈★◈,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ღ◈★◈;情节严重的ღ◈★◈,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ღ◈★◈。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ღ◈★◈,供热企业延迟供热ღ◈★◈、提前结束供热或者拒绝用户直接交纳热费的ღ◈★◈,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逾期不改正的ღ◈★◈,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ღ◈★◈。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ღ◈★◈,供热企业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不按照用热量收费的ღ◈★◈,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闪电比分ღ◈★◈,责令限期改正ღ◈★◈;情节严重的ღ◈★◈,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ღ◈★◈。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ღ◈★◈,供热企业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ღ◈★◈、停业的ღ◈★◈,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ღ◈★◈,责令限期改正ღ◈★◈,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ღ◈★◈;情节严重的ღ◈★◈,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ღ◈★◈;造成损失的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ღ◈★◈。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ღ◈★◈,用户有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ღ◈★◈,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逾期不改正的ღ◈★◈,对单位用户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ღ◈★◈,对个人用户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ღ◈★◈;造成损失的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ღ◈★◈,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ღ◈★◈,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ღ◈★◈,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ღ◈★◈,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ღ◈★◈,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ღ◈★◈;造成损失的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ღ◈★◈,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ღ◈★◈,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由本级人民政府ღ◈★◈、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ღ◈★◈;  (二)未按照规定的权限ღ◈★◈、程序和条件审批供热经营许可ღ◈★◈;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供热服务质量监督管理职责ღ◈★◈;  (四)其他玩忽职守ღ◈★◈、滥用职权ღ◈★◈、徇私舞弊的行为ღ◈★◈。

  第五十四条  供热企业提供生产用热的ღ◈★◈,其经营许可管理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ღ◈★◈,供用热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供用热合同约定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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